农村户籍的居民若是希望将其户籍迁归故里,则需获得迁回地址所在村集体委员会的许可并且该委员会需提供正式声明作为凭证。
根据有关规定,在进行户籍迁出时,相关人员应在迁出前向所属的户口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并申报户籍迁出操作,申请过程中需领取相应的迁移证,以完成户口的注销。
另外,由农村户籍转变为城市户籍的申请过程中,须出示城市劳动部门的雇佣证明或者来自学校的入学声明,亦或是城市户口登记机构的准予迁入的签发证明,之后方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常驻登记机构提交户口迁出申请。
然而对于有意迁至边境地区的人士来说,他们还需要得到常住地所属县级、市级或市区级公安局的审批授权。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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