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时间:2023-07-02 20:12:43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王某将车辆卖给了肖某,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车辆出卖人王某和买受肖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买受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肖某赔偿原告各种损失36万余元,出卖人王某不承担责任。

2007年6月22日,王某将其所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肖某所有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0年3月肖某驾驶该车在许南路八矿段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虽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该车已实际交付给被告肖某,王某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该车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时起已转由被告肖某承担,因此原告要求由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铁路道口无人看发生事故谁担责

「案情」

原告陈某、赵某及其亲属等共13人乘坐田某(与原告为亲属关系)驾驶的130型汽车前往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为赵某之父迁坟。当汽车行至天津铁路分局南曹线3公里925米果园无人看守道口处,由于田某没有停车、止步、瞭望,强行通过道口,与担当X38次货物运输的济南西机务段0295号机车相撞,当场造成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天津铁路分局为抢救伤者、安葬死者曾支付17.9万余元。经中国残废人联合会评残,陈某为肢体1级残疾,赵某为肢体2级残疾。现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天津铁路分局、济南铁路分局给付原告各种赔偿费60万元。

被告天津铁路分局辩称:二原告乘坐其亲属驾驶的汽车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由于司机对道口两侧警示标志不予理睬,驾车在35度坡状土道上,以高达40公里的车速冲上铁路道口与正常行驶的X38次货物列车相撞,造成5死8伤重大事故。该事故发生完全因司机违反铁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章通过道口造成的,司机应负全部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追加司机田某为被告,并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济南铁路分局辩称:

1、在该起事故中,值乘的两名火车司机,未发生超速不鸣笛的情况。

2、依照铁道部7956号文件的规定,事故处理应由事故发生、发现地铁路局负责。司机田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增加司机田某为被告。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在事故中遭受伤害虽然没有自身过错,但原告方的伤害与被告方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二被告要求把司机田某作为本案被告的请求,因原告方放弃对田某主张权利,法院本着不诉不理的司法理念,没有将其追加为被告,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赵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

此案件在处理中存在四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铁路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理由是:虽然二原告的伤害与二被告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毕竟是在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上,机车将二原告及其家属撞伤,并造成重大伤亡,铁路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并给付一定的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铁路一律不承担责任。因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在设立时有相应的规定,大多数都符合其标准,且有显著的警示标志,一般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通行者的某些违规行为造成的,铁路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铁路承担连带责任。火车与汽车相撞,给他人造成伤害,两者都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种意见认为,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如果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违反相关规定或在设置后又出现违法的情况,铁路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则不应担责。

「评析」

本案的争执焦点在于:

1、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是否有违规情况;

2、原告的伤害与被告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此来确定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伤亡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就本案来讲,铁路道口标识牌破烂又被树木遮挡看不见道口,不存在20米平台,铁道处于弯道且被树木遮挡,坡又陡,火车超速行驶通过道口不鸣笛,由于这些原因造成事故发生,铁路应负主要责任。经现场勘察及调取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照片和录像带资料充分表明:事发时道口平台的状况并不影响汽车停车、瞭望。该道口发生事故时,警示标志设施齐全、醒目,符合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道口设施设置违规的问题。关于机车超速行驶和未鸣笛的问题,有机车黑匣子速度数据表和北京铁路局允许速度表表明机车未超速。至于机车没有鸣笛,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

二者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关系到承担责任问题。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须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铁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二原告在事故中遭受巨大伤害,虽然自身没有过错,但也不能证明伤害与二被告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不能证明二被告对此应负的法律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司机田某驾驶汽车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忽视道口两侧健全醒目的安全标志,没有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造成的。田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二原告应向其索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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