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前应该进行什么样的审批
时间:2023-05-31 15:54:43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前,需要审批的项目很多,包括项目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审批、拆迁补偿方案审批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确需征收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民意修改情况。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注意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包括:(一)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三)房屋承租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人。租赁关系尚未解除,房屋所有人不能合理安排房屋承租人的,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排房屋承租人。2。

包括位置、结构、楼层、面积、质量、房间数量和附属设施。

3,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交易。货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产权交换按照被拆迁房屋和被交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产权交换差价。

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不要选择补偿方式:

(1)拆除非公益性房屋附属物,不进行产权交换,只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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