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规定如下:
1、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2、失业人员在失业的一定时间内可以到当地的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办事处申请就业援助,申请成功后会安排就业培训。
一、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需要以下申请条件:
1、持有合法有效的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2、有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范,教学管理经验等;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规收费以及其他投诉、违法违规行为。
二、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需要以下申报流程:
1、失业人员持规定材料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填写《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申请表》;
2、经批准后,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入学通知书》,失业人员持《入学通知书》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3、失业人员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组织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或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可持规定材料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综上所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也有相关规定,如果不符合,就没有参加培训的资格。
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
(二)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广泛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参与再就业培训。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行业组织以及企业集团的作用,动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充分调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共同开展再就业培训。通过资质认定,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形成再就业培训网络。引导培训机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实施针对性强、具有实效的再就业培训。
(三)落实培训经费,明确使用方向。从地方再就业补助费或失业保险基金中落实培训经费,在对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进行综合考察和效果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支付培训经费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按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的培训项目,通过招标方式落实承担的培训,可根据培训合格率对培训机构支付经费补贴;定点机构自主开发培训,可根据培训后再就业率支付经费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参加非定点机构培训,并在相关职业实现再就业的,可在规定额度内报销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核发培训券、个人支付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经费补贴方式。
(四)在100个社区就业联系城市普遍推广创业培训工作。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进行开办小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指导学员进行市场调查、论证创业计划,并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工作,落实税费减免、经营场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提高成功创业率。建立创业培训师资进修基地,加强创业师资和开业指导人员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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