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一)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并已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案件起诉后,按照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调查,起诉阶段经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已支付。被害人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三)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书,或者接受口头起诉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四)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复印件送达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提交民生答辩状的时间。(五)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应当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发送传票,通知其按期出庭。这里的被告是指未被拘留的被告和刑事案件被告以外的其他被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允许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实行民事拘留。(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七)公民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理调解,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后发生法律效力。(八)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双方前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庭审时,一般应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再审理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程序参照民事审判程序进行。(九)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经调解不能就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达成协议的,应当共同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十)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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