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传的执行机关是谁?
时间:2023-04-14 14:41:16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拘传的执行机关是谁?

刑事拘传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但是司法实践中拘传执行者是公安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的程序把握以下几点: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由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

2、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但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拘传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4、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5、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在当代的社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比较大的,比如说一些刑事案件的调查活动都是由公安机关来负责的,同时为了了解相关的案件,也是可以采取拘传的措施来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也是有拘传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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