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如下:1、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2、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石家庄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石家庄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4、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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