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原因是否解释了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
时间:2023-07-06 10:35:38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招投标法中不能低于成本价竟标

《招投标法》中所说的不低于成本,是指社会的平均成本,而不是企业的个别成本。因为企业的个别成本取决于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水平,也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和其它因素,每个企业由于各自拥有的条件不同,成本支出自然也会有所不同,所以企业的个别成本不能成为价格形成中的成本,价格形成中的成本是社会平均成本,社会成本是反映企业必要的物质消耗支出和工资报酬支出,是各个企业成本开支的加权平均数,企业只能以社会成本作为商品定价的基本依据,以社会成本作为衡量经营管理水平的指标。

如果认定了最低成本价可取社会平均水平,由此计算依据为: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费量定额、人工费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近期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和社会平均水平的取费标准。

最低成本价应在编制标底中确定,也就是说,工程标底编制应提供两个价,一个是足以保证工程完成、满足质量标准和各方面要求的期望价格——过去意义上的标底价,现在意义上的拦标价上限值;另一个就是工程的直接成本,即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的最低成本——现在意义上的拦标价的下限值。

确立以不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实践上也是可操作的,但作为一种新的尝试,肯定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探讨并进一步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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