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一、关于检查院不起诉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情况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2)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后果的,但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二、哪些行政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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