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单位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一、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职工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从办好手续的下月起,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机构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必须由失业人员本人按月领取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必须由失业人员本人按月领取,无特殊理由的过期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另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困难补贴除外)。已改由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支付的,此项待遇相应取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机构一次性计发给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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