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婚子嗣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这一点,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对此进行危害和歧视。
对于那些并没有直接负责照顾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来说,他们在法律上亦负有支付子女的日常生活所需及教育支出的责任,直到该未成年人能够独力生存。
若女方在怀孕期间决定将胎儿保留下来,那么作为男方也必须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女方有权向男方索要相应的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力生活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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