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有哪些重大误解?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大误解一般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有关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产生了错误认识,导致自己的行为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那就属于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合同的撤销期限
因重大误解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但是,自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不完全履行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不完全履行可以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类,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在品种、规格、数量、内在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
加害给付是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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