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对象是指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和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全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贴,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等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不包括不应赡养、赡养或抚养的人。
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有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但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人员,应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对于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给予差额补助。
西安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持有西安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底于西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者。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因病、因灾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者能力者。
(三)享受国家抚恤,定期定量补助政策性救世主济者仍达不到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线的。
(四)因其它病残原因造成家庭困难,且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者。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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