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吗
时间:2023-04-12 10:20:43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一定,有例外:夫妻双方打算离婚的,如果双方不在结婚登记地居住,那么有如下几种情况: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2、双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满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记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一、深圳离婚怎么办?

双方都是外地户口,又都自愿离婚的:这种情形无法在深圳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要想离婚,途径有二:一是回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离婚;一是一方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相关居住证明的,可以在深圳的辖区法院起诉离婚,之后由法院调解离婚。这种方式离婚,其所需时间、法律效力与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完全一样。

双方都是外地户口,一方愿意离婚,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这种情形只能诉讼离婚了。诉讼时只考虑被告一方是否在深圳居住满一年。如果满一年并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则可向被告居住地的辖区法院起诉离婚,届时双方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法院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离婚判决或不判决离婚;如果被告未居住满一年或不在深圳居住,那就只能向被告户口所在地或深圳以外的其它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了。

一方深户另一方非深户,又都自愿离婚的:这种情形双方可以到深户一方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也可以非深户一方为原告,深户一方为被告(深户方做被告更方便),向深户一方辖区法院起诉离婚,之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当然双方也可以互换诉讼位置,只要非深户一方能够提供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即可。实践中,深户一方大多是近年来从外地迁入的户口,双方的结婚登记还是在外地,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大多被告知要回到原来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离婚不是必须要回到原来的登记机关登记,而是在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即可。遇此情况,除依法维权外,也可以省却麻烦,直接向深户一方辖区法院起诉离婚即可。

二、如何处理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纠纷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定居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外衣放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婚姻登记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馆认证,也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认证。

4.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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