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则具有法律效力。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的主要要件包括:
1、应约定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约定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约定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约定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约定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约定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由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不知情的借条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知情的借条签字一般情况之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具体的话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具体根据借条合同的内容来判断,以及实际情况来判断:
1、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不能反悔,那么如果要毁约的话,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如果借条合同内容明细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合同中有这些情形的,直接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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