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结案方式有几种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结案的方式有六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具体包括六种: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二、强制执行结案包含哪些情形
强制执行结案所包含的具体情形,正是基于上述六种结案方式而展开的。
1.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过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已经实现全部执行完毕时,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标的灭失且无法替代,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时,则可能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等结案方式。
(1)对于因当事人主体资格消亡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案件,可以销案处理;
(2)若执行标的存在违法或不能执行等情形,则可能裁定不予执行;
(3)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申请,则可能裁定驳回申请。
三、执行完毕结案的条件是什么
执行完毕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结案方式,其结案条件具有明确性。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完毕结案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得到全部执行,这既可能是通过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实现的,也可能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完成的;
2.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该和解协议已经得到了完全履行。
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1.为了确保结案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执行完毕时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当事人。
2.若双方当事人已书面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则可以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3.对于执行和解协议,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协议,都应当将其内容附卷保存,以便后续查阅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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