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以看出,公司如何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认购新增资本,决定权在股东,由股东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是必须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这一条肯定会成为我们监管工作中最常用同时也是最实用的条款,但对于前文所述的股东出资有关登记事项的两种登记方式,实际应用上述条款时也有许多情况会不一样。
对于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出资情况而定,公司在注册时,就需要对注册资本进行认定,并由各股东对实际认缴的标准进行协商认定,最终的结果也是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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