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是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也就是要么可能判得重一些(有期徒刑以上),要么存在社会危险性等等,具体根据案情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交通事故后逃逸司机被判重刑
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彭某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法院从重量刑,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3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博白县大坝镇官岭村路口驶至博白县XX镇XX街至YY时,其所驾驶的车辆将正在路边左侧行走的陈某撞倒并从陈某双腿碾压而过,造成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没有及时报警。经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彭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的伤情属于重伤、级残疾。
法庭上,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彭某当时因害怕被打才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定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彭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人重伤、级残疾,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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