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人员参加,初审通过后,进行病残鉴定。病残鉴定由监狱、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就近县级以上医院鉴定。鉴定意见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盖章,并附化验单等有关病历档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罪犯,监狱、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家属取得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保外就医的办理流程
1、由所在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报监区审核;
2、监区同意后,填写《病残鉴定委托书》送鉴定医院进行鉴定,由鉴定医师填写《病残鉴定书》,再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初审;
3、刑罚执行科组织刑罚执行委(包括法医和检察院)员会进行合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合议审批表》;
4、通知家属取保,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并经具保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5、报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审查,由监狱管理局审批;
6、宣读《暂予监外执行犯守则》、《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须知》,由服刑人员和具保人签名;
7、《填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报道证》,予以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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