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股权分配权利研究
时间:2023-06-30 20:40:30 1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企业法人,因此不能作为股权的合法交易主体,也不能进行股权分配或转让。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管辖下进行日常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也不是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其既不拥有独立的股权,也不能进行股权分配或股权转让。

怎么分配股权

刚刚创业的公司,股权的分配多数是采用三种分法,第一种平均分配。第二种个人说了算。第三种差异化分配股权。平均分配以及个人独大,这两种都是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股权分配方法。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分配股权,一般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也就是各合伙人出资不同,所占的比例不同,也就可以按照出资的多少来分配股权。公司分配股权,一般可以按照贡献大小分配。为了更好的分配股权,就可以按照股东的职位来分配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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