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对外投资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修改理由: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一、按对外投资形成的企业拥有权益不同分类
1.按对外投资形成的企业拥有权益不同分类,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股权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而投资企业则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如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兼并投资、联营投资。
债权投资形成被投资单位的负债,而投资企业是被投资单位的债权人。包括购买各种债券和租赁投资。债权投资与对外股权投资相比,具有投资权利小、风险小等特点。
2.对外投资按投资方式不同分类,分为实物投资与证券投资。
实物投资属直接投资的一种,是指直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其它单位,并直接形成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它具有与生产经营紧密联系、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变现速度慢、流动性差等特点。实物投资包括联营投资、兼并投资等。
证券投资属间接投资的一种,是指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购买或折价取得其他单位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的对外投资。这些有价证券按其性质分为三类:
一是债券性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其他公司债券;
二是权益性证券,即表明企业拥有证券发行公司的所有权,如其他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三是混合性证券,优先股股票是介与普通股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性有价证券。
3.按对外投资投出资金的回收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购进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1年的其他对外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短期投资的目的是利用生产经营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谋求收益,投资购入的有价证券通常是证券市场上交易活跃、容易脱手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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