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非机动车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人力三轮车
(1)货运三轮车车辆外廓尺寸:车长≤2.9米,车宽≤0.95米,车高≤1.20米,车轮直径为24?—26英寸。核载不大于300公斤。
(2)客运三轮车车辆外廓尺寸:车长≤2.9米,车宽≤0.95米,车高≤1.5米,车轮直径为26英寸。座垫长度每0.4米核定1名乘客。
(3)小三轮车辆外廓尺寸:车长≤2米,车宽≤0.8米,车高≤1.2米,后轮直径为20英寸。载货时核载不大于100公斤,载客时只准设单人座椅。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1)只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座椅。
(2)没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或货厢。
(3)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
(4)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5)车厢外廓尺寸:车长≤2米,车宽≤0.8米,且上下方便。
(6)转向操纵系统和制动器灵敏有效,有驻车制动装置。
(7)前照灯、转向灯、示宽灯、制动灯、牌照灯、后视镜、嗽叭等安全设施符合要求。
(8)须有发动机、车架号码。设置车辆厂牌、型号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污标准,不准冒黑烟,噪音不准超过80分贝。
3、电动自行车必须被列入市工商管理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且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厦门非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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