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渝前,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堕井村9组56号。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08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09〕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渝前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渝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渝前在沙坪坝区上桥“春潮”网吧上网时,趁管理人员不备之机,盗窃该网吧28、29、30、31号4台电脑主机中的2GDDR-800型内存条4根,AMD5000+CPU4块,共计价值1240元。被告人邓渝前将赃物销售给渝北区渝华电脑专卖店的张继科,获赃款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邓渝前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渝前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鹏的陈述,证人李川、张继科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物证的刑事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渝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邓渝前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渝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预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莉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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