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海成,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农民。因盗窃,于2009年5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文学选,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盗窃,于2009年5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多前,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农民。因盗窃,于2009年5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成、文学选、邓多前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海成、文学选、邓多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文学选、赵海成、邓多前伙同赵国奇(另案处理)四人预谋后,窜至新密市岳村镇乔沟村燃料公司煤矿院内,将院内价值570元一台美的牌1.5匹空调室外机、该矿仓库内价值1468元的一台上海通用牌250型电焊机、价值238元的上海产宁民牌水泵三台、价值798元的6平方电缆70米、价值384元的一个氧气瓶盗走,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3458元。被告人赵海成、文学选、邓多前于2009年5月29日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海成、文学选、邓多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诉讼代表人李根锋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成、文学选、邓多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海成、文学选、邓多前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海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文学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邓多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进生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贾松峰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