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案件公告送达几次
民事诉讼,自发送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凡经法院公告送达,均依此规定,并不区别一、二审。但涉外民事诉讼的公告送达,自发送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二、简易程序需要开庭公告吗
简易程序开庭日期应在开庭三日前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裁判要旨:凡是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即使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严格遵守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不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影响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
三、法律规定起诉后多长时间开庭
1、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6、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7、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8、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9、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0、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n(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n(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n(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n(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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