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自诉能和解吗,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重婚的和解撤诉不能一概而论,基于重婚罪起诉主体的特殊性而具体分情况进行分析:
(一)由检察机关提起重婚罪诉讼的,则属于公诉案件,作为婚姻受害方的当事人无资格提起撤诉;
(二)由婚姻受害人自己提起的重婚罪指控,则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能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根据该规定,庭审过程中,如果自诉人对被告人产生恻隐之心原谅对方,能撤回对被告人的指控而使被告人免受刑罚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能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能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二、婚前婚后财产的界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就是婚前财产,具体来说包括下列财产: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就认定为婚后财产。婚后财产虽然是婚后获得的,但它不等于共同财产。比如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就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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