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校(院)长应当品德高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高等教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工作;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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