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破坏环境罪一般判三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破坏环境的免责事由有什么?
具备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三种情形下也免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是:
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受害者自身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3、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罪名有哪些?
1、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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