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明知道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属于犯法行为,在其中起辅助作用,构成行贿罪的从犯。如果是正常的工作业务需要,那么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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