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耕地及蔬菜用地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策略,依照被征土地在征用前三个年度内的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年产值”)的六倍作为补偿金额据计;
2、对于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与林地等各类土地的征收,则须依其对应的年产值的五倍作为补偿额计算;
3、对于具备经济利益的非耕地上如柴山、滩地、水塘、苇塘等,需按照土地的年产值的三倍给予补偿;
4、针对宅基地的征收,参照周边耕地的补偿标准以作结算;若房屋因故需要另选地址进行修建,原有的宅基地将不获额外补偿;
5、对于无法获取经济效益的非耕地,通常情况下我们不会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全文4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