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如下:
1、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询问;
2、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4、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20日前备案,供股东查阅;
5、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知情权及司法保护范围的内容
关于股东知情权在我国法律上指的是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司法保护范围包括: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可判决查阅账簿的具体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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