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在国有土地上的行为,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拆迁是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只有使用权的第三人与被征收人不存在法律主体关系或者直接关系。房屋拆迁会造成房屋使用权的丧失,并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是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可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合同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诉权解决。其次,货币补偿的法律依据不同。专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评估,产生多元补偿金额。介绍了三种法律评价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是由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按照评估程序,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房地产在评估时点进行客观评估,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价格或价值进行测算和确定。
2。商品房成交均价是指有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测算并公布的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成交均价。三。重置价格是指估价机构根据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重建与估价对象具有相同功能效用的新建筑物所确定的正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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