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欺诈引发的撤销婚姻登记纠纷
时间:2023-08-18 11:03:47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对一起因婚姻欺诈引起的撤销婚姻登记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被告民政局为原告何某和第三人金荣颁发的《结婚证》。

原告何某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与自称是金荣的女子相识,该女子户口簿、身份证上地址注明为广西巴马县某村,婚姻状况注明为丧偶,二人于2007年6月12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登记后几天,金荣拿走了何某的手机、1500元钱及双方的结婚证后不辞而别,何某多方打听、寻找,至今仍不见踪影,遂向巴马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该院调查,与何某登记结婚的金荣并非户口簿及身份证地址上的金荣,法院因此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起诉。何某无奈之下起诉了西乡塘区民政局。

法院审理查明,巴马县所略乡某村确有一人持与被告民政局保存在结婚档案中的第三人金荣的身份材料内容一致的金荣,但该人相貌与登记结婚的金荣相片不是同一人,是骗子假借了金荣的身份信息与何某进行了结婚登记。庭审中,原告与被告一致认为应当撤销《结婚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受欺诈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受胁迫而结婚和不知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因此,因受欺诈而结婚的,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当事人不能申请撤销,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虽然结婚的当事人一方因受他方欺骗,在结婚的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但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通常情况下均是自愿,从形式上并不违背二人的意思表示,且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男女双方在婚前了解不深或根本不了解却结婚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往往称受到另一方的“欺骗”,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通过作为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或未建立感情的表现形式准予二人离婚即可很好地解决。若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而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将会造成大量的婚姻关系被撤销、财产分割不公等社会问题,并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因此,对于因受欺诈而结婚的,不可申请撤销婚姻关系,但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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