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8月18日
代理词(摘要)
一、处罚决定认定原告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告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是事实,但并没有到中南海上访,走到中南海西门附近只是路过。原告走在前,沈明亮因腿脚不便跟在后面。原告在相距新华门还有100米左右的地方驻足观看时,有一穿着便服的男人过来问“你是否来上访的?”原告如实告知是来上访的,其本意是“来北京上访的”,该便衣接着就说“这里不是上访的地方。快上车吧!”原告于是就上车来到了派出所。派出所民警既没询问、也没作笔录。只是让原告拿出身份证拍了照。前后不到5分钟。然后就没有人过问,半小时后有几位某某口音的人来接原告到旅馆。整个过程就是这样。根本没有说过要找中央领导上访和所谓的滞留不走的事实。鉴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的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通知书”与“工作说明”是没有合法来源的书面材料,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能得到确认,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所谓的违法事实证据不足。
首先,对原告所谓的违法行为定性混乱。被告在传唤证和处罚决定上均认定原告系“扰乱公共秩序”,在复议答辩书中却认定原告是“扰乱机关秩序”,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原告违法行为的性质是“扰乱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告在本案“行政诉讼答辩书”中又变成了“扰乱机关秩序”。可见,被告认定原告违法事实混乱,莫筹一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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