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就其发明创造的第一次专利申请和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后一次专利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期。申请人依照专利法享有的权利称为专利申请优先权。优先权的主要作用是使专利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其专利是否向国外申请专利权。
《专利法》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在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专利终止,当然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专利期限到期,专利终止时,保护自然结束,那么我们最后总结一下,专利的保护期限首先是短于专利期限的规定,起始日是专利的申请之日,终止日取决于专利权人,但最长时间至专利期限终止日。
专利权是由政府的知识产权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确定的,当事人需要证明自己的专权的价格以有实用情况,只要通过了相关审查才可以获得专利,但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专利权的保护,具体情况可以结合该专利权类型和使用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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