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增资本时,原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和基础为应限于同一公司的股东,即合营他方,不是同一公司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的标的物应当是中外合作合营企业的股份;限制性条件是同等条件,即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应当同等。
相关知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几种情形
1、股东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72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1)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2)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3)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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