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我国的税收行政复议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国务院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管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各省税务局管各地级市税务局,市级税务局管县级税务局。记得一位老师曾经形象的比喻这种关系为父子关系,现在的税务条条化管理更加密切了这种关系,而且低一级税务局的领导大多来自于上级税务局,使下级税务局更加了解上级的意图。尤其是在税务纠纷中更加积极的去征求上级税务局的意见,使复议成为一种形式,我国目前的管辖还没有摆脱自己人管自己事的模式,其客观公正性历来为人诟病。最近几年的税务纠纷的当事人大多选择直接到法院起诉也证明了这一点。
2.复议的方式。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是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条例第37条关于审查方式的规定是,行政复议实行书面方式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可以看出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审查的方式为书面审查为原则,非书面审查为例外。关于非书面审查,尽管法律的规定非常粗疏,但它是行政复议司法化的表现,应该充分肯定,并使之更加完善。
3.税务行政复议的主体。实务中各级税务机关主持行政复议的组织是税务复议委员会,他们的组成是税务局的各位局长。凡了解税务部门的人士都明白,我们的税务局的领导都是财经方面的专家,对法律普遍缺乏了解,在处理税务纠纷中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而且对当被告有一种天生的反感,认为是一种耻辱。因此,在处理税务纠纷中方法可谓五花八门,有采取压制的,有协调的,有调解的。尽管总体上效果还不错,但是以牺牲法律的尊严为代价的!在我国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现象,名人偷税成为能人偷税。尽管暴露出来的并不多,税法的刚性普遍受到人们的置疑,有损于税法强行法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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