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接受刑事羁押的人士,他们依然有资格担任村级行政领导职务。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除非个人已依法被永久性地剥夺了享受政治权益的权利,否则每一位公民皆依法享有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均可参与竞选村级行政领导职位。简而言之,只要未曾触犯过刑法,且未曾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年满18岁并居住于本村或拥有本村户籍身份的人员,都是具备选举村级行政领导者的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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