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准予迁入证明遗失的,迁出人持本人身份证、遗失补发申请,迁出地公安分(局)经调查核实比对,依据准予迁入证明存根,为其当场补发《准予迁入证明,其中:
1、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迁出联)丢失的,迁入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遗失补发申请、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地公安(分)局办理;
2、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迁入栏)丢失的,迁入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遗失补发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到到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地公安(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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