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登记一般可以在受理后7天内办理,但权属不清、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所有权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出其他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取。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其他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子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在本市自有产权房作抵押向我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对象: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房子(包括住房、商业用房)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拥有一套房子(房子价值不低于50万,仅限住房);
(二)贷款用途:购房、购车、添置大件商房子抵押贷款房子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在本市自有产权房作抵押向我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
(三)贷款成数:不高于房子抵押价值的70%,自有一套房子的房子抵押率不超过50%;
(四)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五)贷款利率:按人行规定的同期消费贷款利率执行;
(六)借款人所需资料:1、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房子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2、借款人及配偶职业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3、抵押房子《房地产权证》;4、抵押房子抵押评估报告;5、借款人另一套自有产权房证明(非必须);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七)贷款程序:1、前往我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2、经审查确认、与客户签订借款、抵押合同;3、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太平洋卡账户。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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