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交通运输工具;(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六)原材料和产成品;(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造成执行中以物抵债方兴未艾的主要原因
1、法院方面。以物抵债可以相对缓解执行积案压力,一方面可给申请人一个说法,另一方面此举较易,执行人员也乐于采用。众所周知,因受地方保护及行政干预等诸多因素影响,加之有的执行人员摄于法院内部关于严格拘留、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不愿去捅马蜂窝。有的甚至藉口稳定促成执行案件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2、申请人方面。执行案件权利人普遍存在着既担心执行不到现款,又拿不到实物而陷入执行马拉松窘况的两难心理,因此,有的申请人的做法是与其让债权挂在帐上,不如部分让步接受被执行人提出的以物抵债要求,有的则寄希望于法院能查封、扣押到实物,然后以物抵债。
3、被执行人方面。大多数被执行人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不愿主动还债。他们往往设置种种障碍逃避执行。即使在法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方无可奈何地提出以物抵债,但仍设法抬高抵债物的价格。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十条: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交通运输工具;(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六)原材料和产成品;(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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