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档案是原车牌号的,带着新的车子资料和保单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核对车架号码之后会帮车主改为新的车牌号。按照原《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的转让,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转让并不可视为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并非保险标的的附属物,它并不随着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终止。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赔不赔?按照原《保险法》,原保险合同必须经保险公司批注办理合同主体变更后原转让人的保险合同才对新受让人生效。未经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不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当然转移;原保险合同因原转让人失去对标的的投保权益而失效。但是修订后的《保险法》明确:保险合同随着保险标的的转移而当然发生转让。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修订后的《保险法》的一个大的突破,按照传统思维,保险标的转让,投保人就不再享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也没有权利主张保险金,保险合同已经无实际意义,所以不存在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转让的问题。实践中保险标的转让后的情况是保险公司既不退还保险费,也不承担保险责任。即便有“保险标的转让后,要办理批单手续”的约定,也基本只出现在车险中,其他财产保险基本没有;即便有,是否办理批单的权利完全掌握在保险公司手里,所以在原保险法的框架下,保险标的转让的最大受益者是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并不能直接地、当然地取得附在保险标的上的保险权益,而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批单手续,否则原保险合同因失去保险利益而无效,这对保险标的受让人的保护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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