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吴某于2003年认识,数月后在当地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一直未生育子女。
2010年,原告郭某曾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11年郭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吴某收到离婚传票后,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委托代理人,罗律师经过了解案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同意离婚;2、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2009年与一女子非法同居,现女方即将生育孩子。被告属于无过错方,原告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3、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倾斜照顾被告方。
庭审中,原告矢口否认在外有第三者。罗律师向法庭出具了男方及第三者向被告发送的手机信息、QQ信息、男方留存在QQ空间的私密照片、第三者的个人资料、第三者购买车辆的信息(登记地址为男方地址)、两人在外面租房的合同,以及被告对事实的陈述。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在庭审中否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有第三者,但根据被告提交的各项证据以及庭审意见,足以认定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第三者,是过错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本着照顾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遂判决双方离婚,原告给付被告三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倾向于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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