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简易程序判处缓刑的可能性高吗?与判处缓刑之间没有直接联系。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承认犯罪,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少、处罚轻的刑事案件时,采用的与普通程序相比相对简化的第一种程序。刑事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简单得多,但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申请。因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三)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刑事简易程序不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和涉外刑事案件。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到快速审判的目的。如简化审判组织、简化庭审程序、简化审判期间等。至于简化程度,法律有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决定。实行独立聘任制
试用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于他们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不适合在社会上执行,因此不能适用缓刑。申请缓刑的罪犯,必须有较轻的犯罪情节和较好的悔改表现,在社会上不再危害社会
3。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累犯不得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坚持反复教育,具有深刻的主观恶性和巨大的人身危险
如果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主刑的基础上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应执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侦查的一段时间。拘役的缓刑期以原判以上一年以下为期限,但不得少于二个月。缓期执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低于原刑期但不超过五年,但不低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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