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合同书
xx集团2009年9月11日公布了出售资产的公告,控股子公司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与自然人周xx及赵xx签订了《股权转让(zhanrang)协议》,将其持有的慈溪路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路佑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zhanrang)给周xx及赵xx,其中,周xx受让路佑司70%股权,赵xx受让路佑公司30%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498万元。周xx和赵xx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甲方(出让方):上海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周xx、赵xx
丙方(担保方):xx有限公司
协议的主要条款:
1、转让金额: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总价为2498万元。
2、支付方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给xx公司转让款1,348.00万元;受让方在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xx公司转让款1,150.00万元。
3、对于受让方应支付的转让款,周xx和赵xx负有不分份额的连带支付的义务。
4、慈溪市杭州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愿意对受让方1,150.00万元及协议的违约赔偿金的付款义务向x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在受让方按约向xx公司付清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348.00万元后5个工作日内,xx公司向受让方交付本次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变更所需要的所有文件,配合受让方和目标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注:
这是一个小小的股权转让的交易,本身不复杂,但是,xx集团的做法还是值得借鉴的,尤其是已经标注黑体的部分:
(1)由于是多个受让方,受让方之间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即不分份额的连带支付责任;
(2)必须先支付首笔股权转让价款,然后才能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则不办理手续;
(3)有了第(2)项的收款控制,担保方的担保责任就没必要对股权转让价款全额承担担保责任了,只需对尚未支付的部分以及可能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这样的安排,减轻了担保方的责任,从而也让利于交易的达成。这就是一直所说的,作为一个律师,无论代表哪一方,在不影响自己客户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多为对方着想,这样更加有利于交易的达成,而不能一味儿的强调己方的利益的保障,可以有效保障,但完全没有必要过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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