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能开居住证明吗?
现阶段,居住证明办理是需要到当地有职权的机构进行办理的。若当地社区具有居住登记以及证明职权的,则需要到社区申请办理居住证明不可以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明;若当地社区不具备居住登记以及证明职权的才可以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咨询开具居住证明。大部分地区为了方便公民办事都把居住登记的职权发放到社区里面,公民只需要带上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等资料到可以到社区申请开具居住证明了。对于居住地社区具备开具居住证明的是不可以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开具居住证明;若当地社区不具备居住证明开具职权的仍旧可以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开居住证明。
二、开具居住证明面临哪些问题
1、居住证明表述不规范。无法体现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法院立案庭爱挑毛病。开具居住证明上要注明居住时间,比如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或者直接写明居住一年以上,才能起到证明作用。(模版见后文福利,可以直接填写、打印,去找社区盖章。)
2、社区不配合。有的社区一听是用于法院诉讼,会比较谨慎,所以,尽量不要一上来就提到法院诉讼使用。但是如果社区必须注明用途,不要编造,因为一旦写上“仅限xx使用”,就要面临法院不予认可的尴尬局面。
3、非本人不可开具。有的社区要求只能本人开具,所以想要开到别人的居住证明,比中彩票还难。但我也见到过很多当事人,成功开到了配偶或同居伴侣的居住证明。不得不为这样开放包容、便利群众、为民服务的社区点赞。
法律规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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