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开居住证明书了。根据《关于改善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发行证明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于以下5类事项,如果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话,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发行证明书:1、户籍转移情况。2、地址变更情况。3、户籍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纠正情况。4、取消户口登记。5、同户人员与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
居住证明与居住证的区别:
1、居住证明只能证明本人在某地居住;居住证除了证明本人在某地居住之外还可以让持证者享受到居住地很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2、居住证则是一个单独的证件,居住证明是一张证明单子。
3、办理条件不同:居住证办理要求公民要求公民在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明是只要在当地居住就可以开具。
公民在进行一些业务办理的时候,会提供居住证明,该证明是为了证明公民的实际居住地,一般情况下,有居住地房产的,可以凭房产证直接到社区直接办理,如果没有房产证,则需要证明自己在居住地有居住情况,可以结合单位开具的证明或者进行工作的情况说明来开具。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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