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一、假释期满后怎么处理
假释期满,犯罪分子没有违反假释规定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满后,发现假释期间犯新罪或者有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就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二、申请假释要什么条件
申请假释需要条件如下: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确有悔改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假释是指对于犯一定的罪后,被判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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