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的其他人员。其中经理和副经理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不同点在于,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但副经理的决定聘任或解聘是由经理提请董事会作出决策。
一、公司法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
公司法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1.经理、副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
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就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
2.加班费问题。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
3.保密条款;
4.竞业限制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3.为了自身利益,擅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
4.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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