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成立的公司应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如下:
1.确定好公司的的名称、住址等事项后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
2.核名通过后,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3.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营业执照地址异常不处理会怎么样吗
营业执照地址异常不处理的后果是可能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如果公司依法履行公示义务或者恢复正常的经营地址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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